第91章:弹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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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级完全不放在眼里。袁崇焕认为如果上级的观点和他一致,他就会听命,如果上级的指示和他的意见相左,那么上级的指示连个屁都不如。王在晋主张建设锦州重关,袁崇焕不同意,于是他直接上书内阁首辅,表达反对意见。

    四月八日,袁崇焕上疏待罪题本,他自记也认为毛文龙不是自己有权诛杀的,只是迫不得已便宜专杀。

    钦命出镇兵部侍郎、臣袁崇焕谨题为恭报:

    毛帅逆形昭著,机不容失,便宜正法。谨席藁待罪,仰听圣裁事。

    ……

    但文龙大帅,非臣所得擅诛。便宜专杀,臣不觉身蹈之。然苟利封疆,臣死不避,实万不得已也。谨据实奏闻,席藁待诛。惟皇上斧钺之,天下是非之。臣临奏可胜战惧惶悚之至。缘系云云,谨题请旨。

    四月十日,卞为鸾收到袁崇焕谋杀毛文龙一事,下巴差点掉了,这是袁崇焕第二次杀自己所不能杀的人,还真是个敢干的人啊。

    卞为鸾第一时间紧急上疏,弹劾重点在于袁崇焕斩帅不是合法的司法行为,袁崇焕虽持有尚方宝剑,毛文龙同样持有尚方宝剑,重要的是对任何三品以上官员的定罪,只有经过三法司的审判,才是合法的司法行为,何况是杀。

    尚方剑本身并不会扩大持有者的权力。对于任何一个官员而言,事务只分两种:职权范围之内和职权范围之外。持有尚方剑的官员对于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务有最终裁断的权力。

    但是拥有尚方剑是否会使得该官员对其职权范围之外的事务也有权力做最终裁断呢?袁崇焕在持有尚方剑的前提下是否拥有处决毛文龙的权力,关键在于袁崇焕是否有权力审理以毛文龙为被告的案件。

    从毛文龙的品级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此时毛文龙的品级为左都督,挂将军印,赐尚方剑。左都督为正二品武官,按大明律,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袁崇焕肯定是无权擅问。即使在战时,朝廷也从来没有容许任何人有处死三品以上官员的先例。

    从毛文龙的职位来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此时毛文龙职位为平辽总兵官。按大明律,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R辱。

    从八议看,袁崇焕无权审理与毛文龙有关的案件。毛文龙是否能议功议能议勤,涉及情事甚多,或者有所争议,暂且全部搁置不论。但毛文龙属于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至少可以议贵,则无可质疑。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大明朝的法律明白无误的指明,袁崇焕既无权审,更无权判。

    有无审讯的权利也并不随着职务的统属关系而发生改变。简单的类比一下,就好像副市长归市长领导,并不代表市长有权审判副市长一样。实际上明朝关于官员的审讯,逮捕,判决等各项职权的分划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即使毛文龙确实是袁崇焕的下属,只要按律相关司法职权不在袁崇焕之手,袁崇焕一样无权逮捕和审判毛文龙,就如现在的市长无权逮捕和审判副市长一样。

    其次,使用尚方剑必须以紧迫性为前提。尚方剑这个事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解决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难以取得中央意见情况下的。因此很显然,尚方剑不是在任何事务上都可以随意使用,使用尚方剑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使用尚方剑的迫切必要。这种必要性即事态紧急,没有时间上奏请示。

    从袁崇焕自己的题本中看到,从他向钱龙锡表明杀害毛文龙的意图起,到他杀毛文龙,中间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去向中央征询处理意见,或者寻求中央的认可。

    所谓没有上奏的时间,没有机会征询中央的意见这些紧迫性因素都是不存在的。他对尚方剑的使用实际上根本没有合理的法理基础,属于对尚方剑的滥用。

    即便抛开越权和滥用尚方剑的问题不谈。袁崇焕之杀毛文龙也不符合一般司法审判的正当程序。

    袁崇焕宣布毛文龙十一大罪,当场并未有任何人证和物证的展示,也没有堂审应有的公文记录,也没有毛文龙署名的认罪书,所凭借者,只有袁崇焕所谓毛文龙神颓魂夺,不复能言的一面之词。而对毛文龙反应的这种描述,仅为袁崇焕的主观解读,焉知毛文龙不是愤懑不能言?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宣判显然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判决,基于这个非法判决而行的处刑,自然也不能视为执法行为,只能视为假借法律形式(矫诏)的杀害。

    因此,袁崇焕之杀毛文龙,应该定性为谋杀。所谓谋杀,即有预谋的非法杀害。袁崇焕之斩帅之预谋,是袁崇焕自己也在题本中毫不避讳的承认的。如臣安排已定文龙有死无生矣,凡此皆愚之也,惟有迅雷不及掩之法诛之顷刻。

    因此,袁崇焕斩帅之非法,首先是他无权审判毛文龙;其次,所谓的审判本身也是有罪推定,不能成立的假借司法形式的矫诏行为;其三,他对尚方剑的使用没有能够自圆其说,在时机上不是紧迫性,本身就是对尚方剑的滥用。据此将袁崇焕之斩帅定性为谋杀。